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兆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兆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兆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SCDM-113-聲保-123-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