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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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旭鋐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參佰玖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14,500元 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7.24%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461,892元 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7.23% 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CTDV-114-司促-1587-2025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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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王靜 住○○市○○區○○里○○○街00○0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經查, 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雖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定 清償債務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權人得逕行要求立 即清償全部債務,然此約定與民法第389 條牴觸之部分,依 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又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 同)36,720元,債務人積欠5期(即期付款1,530元×5=7,650 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10期即期付款日為 民國113年10月5日未依約付款,則於第14期即期付款日民國 114年2月5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債權人主 張其得於民國113年2月6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 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計收遲延利息,洵屬 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 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CTDV-114-司促-3027-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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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曾雯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邱曾雯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11

CTDV-114-司促-283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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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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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盈汝 陳俞文 一、債務人陳俞文、陳盈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 柒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盈汝於民國107年12月至110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陳俞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37,6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盈汝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俞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600元 陳俞文、陳盈汝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37600元 陳俞文、陳盈汝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600元 陳俞文、陳盈汝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37600元 陳俞文、陳盈汝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37600元 陳俞文、陳盈汝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CTDV-114-司促-293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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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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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 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挺勇即密司特默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密司特默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莫挺勇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11

CTDV-114-司促-2990-2025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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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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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潤影像有限公司、鐘渝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潤影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11

CTDV-114-司促-283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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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芳瑜 債 務 人 方翊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貳仟肆佰捌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尚欠金額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94,274元 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5% 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114年7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0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6,178,211元 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5% 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114年7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0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CTDV-114-司促-2829-20250311-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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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59,832元 113年10月17日 清償日 14.7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CTDV-114-司促-3009-20250311-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冠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1月31日止累計新臺幣10,72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9,6 54元為消費款;新臺幣536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39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9,654元 114年2月1日 清償日 12.2%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CTDV-114-司促-2956-20250311-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唐榆晴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36號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本票號碼 001 游源濱 420,000元 109年4月4日 541905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1

CTDV-114-司催-3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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