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秀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
0673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保單號碼1B00000000、1B00000000、1B00000000號及全
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C0000000號之解約金,不得繼
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
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
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
,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惟債權人阿薩投
資顧問有限公司卻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
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30673號
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現終止聲請人所有之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1B00000000、1B00000000、1B00000000
號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C0000000號,並命
保險公司將聲請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支付臺北地院,並由該
院轉給債權人。倘該等保單經債權人強制執行,除影響全體
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亦涉及聲請人日後經濟生活之重建,爰
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1B00000000、1B00000000、
1B00000000號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C00000
00號之解約金,經本院調取臺北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673
號強制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誤。本院審酌上開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倘任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收取或移轉聲請人所
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1B00000000、1B0000
0000、1B00000000號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C0000000號之解約金,將致聲請人之財產減少,縱經本院裁
定准予聲請人進行清算程序,恐不能達清算之目的,清算程
序亦難順利進行。因此,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聲請
人之生活重建,本件應有為保全處分即停止臺北地院112年
度司執字第30673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上開保單之執行程序之
必要。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PTDV-114-消債全-13-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