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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朱必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仁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11

SLDV-113-司促-12317-20241111-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萬里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欽 債 務 人 吳泓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泓宜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400,000元,約定自112年8月6日起按月繳本息,並按 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 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 收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逾期本金 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 定書(證物1) 可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7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349元 吳泓宜 民國113年6月6日 民國113年12月5日 年息3.6399% 002 新臺幣329349元 吳泓宜 民國113年12月6日 清償日止 年息3.970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349元 吳泓宜 民國113年7月7日 民國114年1月6日 年息3.6399% 002 新臺幣329349元 吳泓宜 民國114年1月7日 清償日止 年息3.970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8

KLDV-113-司促-5747-2024110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王政義 債 務 人 王清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9,995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 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3.184%)加一成計息( 即年息3.5024%),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 率(即年息3.09%)加3%計算(即年息6.09%),並按上開計息利 率之20%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9,993元,及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即年息3.309%)加一成計息(即年息3.6399%),逾 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3.215%)加 3%計算(即年息6.215%),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20%加收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50,000元,及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雲林縣口湖鄉 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3.09%)加一成計息(即年息3.399%), 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逾期利息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3.09%)加 二成計息(即年息3.708%),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20%加收違 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8

ULDV-113-司促-7595-2024110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朱必展 債 務 人 黃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076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 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計算,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8

HLDV-113-司促-6057-2024110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李俊賢 債 務 人 林璟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991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 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3.184%)加10%計息( 即年息3.5024%),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 率(即年息3.09%)加3%計算(即年息6.09%),並按上開計息利 率之20%加收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8

ULDV-113-司促-7594-2024110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李俊賢 債 務 人 王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324元,及自民國 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 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3.184%)加10%計息(即 年息3.5024%),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 即年息3.09%)加3%計算(即年息6.09%),並按上開計息利率 之20%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8

ULDV-113-司促-7593-20241108-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86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6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呂育慈  住同上 債 務 人 潘明治  住○○市○○區○○巷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集保股票及保險投 保資料,即執行標的物所在尚屬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 雄市桃源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1-06

PTDV-113-司執-70867-20241106-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 務 人 林奕傑即林致傑 吳文科 一、債務人林奕傑即林致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3, 32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按農 業部規定之利率1.9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計收 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 計收違約金;逾期逾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 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 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10%計收違約金,如遇核定利 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 債務人林奕傑即林致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 務人吳文科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ULDV-113-司促-7458-2024110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債 務 人 張弘傑 陳惠鈴 一、債務人張弘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3,832元,及如附表㈠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弘傑、陳惠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97,500 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張弘傑、陳惠鈴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㈠: 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91,2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9,464元 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068元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8,5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表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6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附表㈡: 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142,5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5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表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6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06

CHDV-113-司促-11895-20241106-1

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儒祥 被 告 莊巧鈴 上列當事人113年度基簡字第85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6日上午11時12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3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依政府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辦法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自112年2月13 日起至117年2月13日止,共分60期,以每1個月為1期,平均 攤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 計算,如不依約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並以同標準計付違 約金,惟被告僅攤還本金106,672元及繳納至113年6月12日 止之利息,尚欠本金293,328元及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借據、特約條款、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資料、放款戶利率變動查詢資料、全國農業金庫存 放款利率異動明細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可知,原告依 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 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利息之本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違約金之本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新臺幣293,328元 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3年7月12日止 1.915% 左列期間之利息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 3.6399%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 3.6399%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2024-11-06

KLDV-113-基簡-850-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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