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住○○市○○區○○路000號0樓(即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
元者,二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
準,而相對人乙○○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女性,現年55歲
,對照內政部公布之「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於111年之55
歲女性,平均餘命為31.35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
計算。」,復參酌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新北市112年度為26,224元,則本件標的金額為3,146,880
元(計算式:26,224元×12月×10年=3,146,880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須補繳1,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此部分經合法
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PCDV-113-家親聲-747-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