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28號
原 告 GEIMAN ALAN EZEQUIEL
上列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宛儒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71元(含支付
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5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TCEV-114-中補-528-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