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森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森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森雄(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
以及宣告沒收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3年9月20日以郵務送達
於上訴人之居所,然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識別
能力之受僱人,而生合法送達效力,嗣上訴人於113年10月1
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不服本院上開
判決,故依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候補呈外
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
理由書狀到院,距其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已逾20日等情,有本
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等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
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ULDM-113-訴-188-2024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