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昱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昱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CHM-114-聲保-128-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