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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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昱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昱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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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昇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 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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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胤銓(原名邱魏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胤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胤銓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4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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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坤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坤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坤遠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200號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 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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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文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文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 度上訴字第17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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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青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青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青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9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 08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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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存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存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存翌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830號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 2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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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志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810號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 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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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文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文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文鴻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830號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75 、10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政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政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政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49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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