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145-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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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胤銓(原名邱魏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胤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胤銓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