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春英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珮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珮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9,13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49,591
元(計算式:1,517,934元+起訴前利息、違約金31,65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3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TNDV-114-訴-414-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