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3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送達代收人 林俊廷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張硯涵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硯涵所有之存款債權暨查詢勞
保郵局存款資料,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
區、台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TYDV-113-司執-134322-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