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86號
原 告 永和皇家翡翠清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姸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
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簡-3086-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