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鑫慧亞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柔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宇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治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3年3月10日 1,073,346元 BA0000000 鑫慧亞工程行
TYDV-113-除-238-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