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黃○○
聲 請 人 黃○○
相 對 人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
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
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等請求免
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男性
,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為0.00年,並參考行
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
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21,594元×00月×0.00年=0,000,000
元,四捨五入至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PTDV-113-家補-510-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