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票據事件

共找到 230 筆結果(第 141-150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魏廖竹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官宥節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 113年7月15日 30,000元 TC0752688

2024-12-11

TPDV-113-除-1893-202412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成發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代 理 人 陳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6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成發行有限公司 蔡明宏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113年5月5日 132,300元 SD6124514

2024-12-10

TPDV-113-除-1674-2024121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黃子玹即黃進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2024-12-09

SLDV-113-除-629-20241209-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增勳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11月26日 50,000元 SCAB0290136 002 傅學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11月28日 31,040元 RY3611283 003 李宗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 113年12月8日 14,130元 JA0484600 004 林太森 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113年12月28日 67,800元 SCAB1797787 005 吳俊弘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4年1月5日 50,000元 QN3175468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06

MLDV-113-司催-164-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蘇育賢 代 理 人 郭思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蘇育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4月10日 1,500,000元 DK0073903

2024-12-06

TPDV-113-除-1613-20241206-1

司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理想體育用品社 法定代理人 黃哲誠 上列聲請人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理想體育用品社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25日 6,610元 FQ0248488 支票 02 理想體育用品社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台灣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30日 38,739元 FQ0248489 支票 03 理想體育用品社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佐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2月31日 10,090元 FQ0248491 支票 04 理想體育用品社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113年11月30日 19,190元 FQ0248499 支票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 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05

KLDV-113-司催-53-20241205-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明 代 理 人 周惠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2024-12-05

TPDV-113-除-1868-202412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合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 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 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億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寶中分行 112年10月20日 98,175元 SCAA6538179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4-12-05

TPDV-113-除-1851-202412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陳俞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3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5月14日 3,240元 0013937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4-12-05

TPDV-113-除-1856-20241205-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翔盛麵粉加工廠即江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 爭支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3 年4月8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113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9日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 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森御盒膳股份有限公司 翔盛麵粉加工廠 台中商銀苑裡分行 112年11月18日 新臺幣3萬5320元 YLA9128620

2024-12-04

MLDV-113-除-78-202412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