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黃振華
被 告 賴籽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51,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01,397元(計算式:50,000+51,397=101,397),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03年8月26日 113年12月5日 (10+102/365) 10% 5萬1,397.26元 小計 5萬1,397.26元 合計 10萬1,397元
TCEV-114-中補-589-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