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志祥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宏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法定代理人 吳丞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宜蘭縣政府民國113年7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5,522元之調解成立
內容,其中5萬1,522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3年7月5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共11萬
5,522元,相對人應於113年8月5日前給付6萬9,313元,惟相
對人嗣僅給付6萬4,000元,未依約按期給付全額,尚欠餘額
已視為全部到期,而應給付全部餘額。為此,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事件,經宜蘭縣政府於11
3年7月5日調解成立。該調解紀錄記載:資方(即相對人)
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積欠工資及資遣費11萬5,522元
。資方同意於113年8月5日前給付6萬9,313元、8月20日前給
付4萬6,205元,匯入原領薪資帳戶內,以上若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有113年7月5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所作成,又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
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
行給付全部金額之義務為由,聲請就調解內容未履行部分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