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子鈜即魏宇承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84元,應
繳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9,756元) 1 利息 13萬7,263元 113年12月24日 114年1月12日 (20/365) 15% 1,128.19元 小計 1,128.19元 合計 14萬884元
TCEV-114-中補-641-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