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謝筠婕
謝銘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67
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
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
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
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
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10
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對被告謝銘峰有
新臺幣(下同)4,687,018元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債權
,先位主張被告2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聲明請求
確認被告謝銘峰與被告謝筠婕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及所有權移轉關係
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謝銘峰與被告謝筠婕就系爭不動產所為
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謝銘
峰所有;備位主張撤銷詐害債權,聲明請求被告謝銘峰與被
告謝筠婕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
應予撤銷,並請求被告謝銘峰與被告謝筠婕應將系爭不動產
所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
謝銘峰所有。核其先備位之聲明相互競合,且先備位聲明各
項間之訴訟目的一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
三、先位聲明部分:原告主張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
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自應
以系爭不動產價值核定之;又系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分別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8份
在卷可按,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1,847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
四、備位聲明部分: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於保障其對被告
謝銘峰之債權,而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
之價額為3,321,847元,已如前述,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
額,自應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價額,是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1,847
元。
五、綜上,原告先備位之聲明相互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較高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1,84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土地(臺南市學甲區興善段)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1 455地號 14,295元 722.29 278/7750 370,373元 2 464地號 13,800元 1,071.53 278/7750 530,428元 3 465地號 16,600元 278.25 278/7750 165,686元 4 471地號 18,950元 837.37 278/7750 569,206元 5 510地號 10,600元 2,071.32 5/174 630,919元 6 511地號 10,600元 363.69 5/174 110,779元 7 512地號 23,386元 888.80 5/174 597,284元 8 513地號 23,777元 508.12 5/174 347,172元 總和:3,321,847元
TNDV-113-補-975-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