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廖福堂
相 對 人 黃國忠即鎧匯工程行
相 對 人 王國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
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
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
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
薪資16,250元、返還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證照、勞退990元,其
中返還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證照,因該聲明所示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65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667,240元,按上開
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2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SCDV-114-勞補-48-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