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煒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
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煒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煒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21日送監執行,上開各罪接續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煒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8297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
15年4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
日為115年1月23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
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PHM-113-聲保-1084-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