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閎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2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閎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ASF-9923」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2
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應補充更正為「竟基
於偽造、行使特種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第3行「透過蝦
皮購物網站」前補充「將其已吊扣之牌照號碼資料」,證據
並所犯法條二、第5、6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後,應補充「其偽
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與不詳姓名賣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自行自網路購買偽造自用小客車牌照,再加以懸
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
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
後坦承犯行,兼衡其係因吊扣車牌仍欲使用車輛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前於民國112年12月間因妨害秩序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已於113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
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土木工程業、家庭經濟小康之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怡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956號
被 告 陳閎宇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閎宇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因
酒駕遭裁罰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3月某時許,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購買偽造之「ASF-9923
」車牌2面,並於同年6月在不詳時地,將該偽造車牌懸掛於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即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及警察機關對於交
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113年8月20日,陳閎宇駕駛該車輛沿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往成泰路2段方向行駛而為警方查
悉,並於同年月21日至陳閎宇住處(住址詳卷)查扣上開偽
造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閎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掌電字第CCWD90324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車牌2面扣案
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相關規定已移列至第8條)之規
定,車輛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
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ASF-9923」車牌2面,係供犯
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陳怡均
PCDM-113-簡-4855-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