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
上 訴 人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星五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
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
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
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
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
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
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
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李遠智自民國106
年1月1日起至108年8月止擔任被上訴人執行長兼總經理;訴
外人李家銘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8年7月18日止為被上訴人
工作,支領報酬,為承接被上訴人系爭工作之訂單賺取利差
,乃於106年2月間成立上訴人公司,由李遠智找張星五擔任
上訴人之名義上負責人,及李遠智斯時女友即訴外人周詠昕
擔任實際負責人。上訴人於同年5月間與被上訴人簽立外包
合約承包系爭工作,復將之轉包予由李家銘擔任實際負責人
之訴外人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培英公司),培英公司
再外包予訴外人德菱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德菱公司)。被上
訴人就系爭工作本得與德菱公司直接訂立契約,無須經由上
訴人、培英公司,惟培英公司自106年4月起至108年6月間就
系爭工作支付德菱公司新臺幣(下同)1,466萬5,309元,上
訴人支付培英公司2,114萬4,945元,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
698萬9,688元,上訴人及培英公司就系爭工作均未提供任何
勞務,本不得獲取報酬,其依上開方式因而獲得584萬4,743
元、647萬9,636元,合計1,232萬4,379元之利益,為被上訴
人因此增加支出所受損害。被上訴人為預防、遏阻交易對象
與其員工或關係人私下勾結,杜絕不當利益輸送,要求上訴
人簽署之承諾書第2-1條約定,上訴人承諾不向被上訴人員
工或其關係人及(或)其指定人給付不正當利益。所稱「員
工」包括為被上訴人工作、受領報酬之人,不以與被上訴人
成立僱傭契約者為限;而依承諾書第1-4條約定,「關係人
」包括與被上訴人員工間有深入交往、熟知及信任等關係者
。張星五及周詠昕、培英公司分別為被上訴人員工李遠智、
李家銘依承諾書第1-4條約定所指之關係人,而上訴人、培
英公司就系爭工作取得上開利益由周詠昕、李家銘、培英公
司支配,上訴人使彼等獲取上開不正當利益,違反承諾書第
2-1條約定,被上訴人依承諾書第4-1條約定,一部請求上訴
人賠償65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50萬元,為有理由等情,或
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關部分,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
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TPSV-113-台上-2025-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