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金秋伶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41-150 筆)

勞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翠玉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楊翠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2-31

MLDV-113-勞補-89-202412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邱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李邱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2-31

MLDV-113-補-2488-202412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陳彧勝 被 告 李昌祿 賴詠蘋 李芷綺 李晨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18,90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 二、被告李昌祿、賴詠蘋、李芷綺、李晨希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上開被告 死亡,原告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 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圳頭段 766-2地號土地 370元 6080 1/3 749,867元 2 圳頭段 766-6地號土地 370元 3498 1/3 431,420元 3 北梅段 156地號土地 3,700元 77.12 1/2 142,672元 4 北梅段 21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現值為:129,900元 1/2 64,950元 合 計 1,418,909元

2024-12-31

MLDV-113-補-2432-202412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5號 原 告 楊超麟 訴訟代理人 卓容安律師 被 告 黃文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前段為請求被告應將 坐落苗栗縣○○鎮○○路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 讓返還原告。並主張應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 75萬500元為準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復提出稅籍證明書影 本1紙為證。惟課稅現值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課稅之標準, 難認係系爭房屋之實際交易價額,並非核定系爭房屋價額之 唯一依據。本件系爭房屋既經執行法院送交鑑價等執行程序 ,乃係透過公正、專業之第三人,並考量市場交易等因素, 對系爭房屋價額為合理之推斷。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9 70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以243萬2000元 【計算式:苗栗縣○○鎮○○段○○○段0000○號建物部分224萬元+ 同段1320號建物部分19萬2000元=243萬2000元】拍定,是該 拍定價額自較稅捐稽徵處所核定之課稅現值接近市場交易價 額。參照首開說明,系爭房屋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 應以上開拍定金額以為認定,進而以之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又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3萬624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給付之利息,此部分 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併算其價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 3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按月給付 原告3萬6823元,系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請求,依上開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6萬8245 元【計算式:243萬2000元+13萬6245元=256萬824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690元,尚 應補繳1萬6753元。 二、被告黃文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2-31

MLDV-113-補-2405-202412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張家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2-31

MLDV-113-補-2473-20241231-1

苗勞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 被 上訴人 謝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7萬6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2-31

MLDV-113-苗勞簡-8-20241231-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2-31

MLDV-113-補-1539-20241231-1

勞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許建發 被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加班費 、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工資、一般薪資差額、預告期間工資 、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因合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另關於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因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從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計應分徵收如附表 所示之裁判費之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等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屬於工資、退休金部分請求之金額 (A) 左列之請求應徵之裁判費金額 (B) 左列之請求,得暫免 徵裁判三分之二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C)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應徵裁判費金額 (D) 應徵裁判費金額 (F) 12,000元 1,000元 333元 3,000元 3,333元 備註:應繳金額(F)=(C)+(D)

2024-12-31

MLDV-113-勞補-82-20241231-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林志騰 代 理 人 戴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啟衡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2-31

MLDV-113-補-2406-202412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徐淑璘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 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 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 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 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452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其中就被告所受分配編號5、6、8次序抵押權利息新臺幣( 下同)836,155元部分應予更正為426,166元。而原告為上開執行 事件之債務人,系爭分配表如予更正,原告因此減少所負其餘債 務,即為其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09,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2-31

MLDV-113-補-2069-2024123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