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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成高中不服苗栗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了上訴,原因是他們和謝祥君之間有工資方面的糾紛。但大成高中還沒交上訴的裁判費,所以法院要求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交,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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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 被 上訴人 謝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7萬6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