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柔安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柔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4
萬4,96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
年12月1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TYEV-114-桃補-131-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