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54號
原 告 愛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鐘範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造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
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
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
日為113年12月9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被告造富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7,430元) 1 利息 15萬7,430元 113年8月26日 113年12月9日 (106/365) 5% 2,285.97元 小計 2,285.97元 合計 15萬9,71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TCEV-114-中補-654-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