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蘇仁傑
被 告 施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39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17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石碇區
(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9日23時47分,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於新北市○○區○道0號5公
里400公尺處南側向內側時,駕照吊銷仍駕車,因恍神、緊
張、心不在焉分心駕駛,碰撞原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營
業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自訴外人全臺國際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系爭車輛之車損債權,爰依侵權行為之
規定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873元。
三、被告答辯略以:確實與原告發生車禍,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經查,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資料申請書、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解事件處理單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紀錄表、債權讓與同意書
等資料查核明確。被告當庭表示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就原
告之主張為認諾,其既同意原告起訴之請求,已就訴訟標的
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93、194頁),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
之判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
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㈡依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其修復費用為67,873元(
零件55,573元、工資12,3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
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系爭車輛
係於109年6月出廠使用,有車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
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
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
故發生時,系爭車輛已使用3年11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9,239元(
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12,300元,
合計為21,539元。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539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
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3
17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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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5,573×0.369=20,5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573-20,506=35,067
第2年折舊值 35,067×0.369=12,94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5,067-12,940=22,127
第3年折舊值 22,127×0.369=8,16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2,127-8,165=13,962
第4年折舊值 13,962×0.369×(11/12)=4,72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962-4,723=9,239
STEV-113-店小-1325-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