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邱松樺
相 對 人 周江柳
蘇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周江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捌
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蘇梅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肆
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
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
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
事人所應賠償之訴訟費用數額;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
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於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程序中,無從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抗字第13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
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
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
㈡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計算書一:訴訟費用支出項目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說明 第一審裁判費 15,256元 ㈠詳第一審卷,頁16、169、 173。 ㈡聲請人預納。 7,029元 戶政規費 90元 ㈠詳第一審卷,頁85、123、 159。 ㈡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80元 ㈠詳第一審卷,頁85、123。 ㈡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用 100,000元 ㈠詳第一審卷,頁231、233。 ㈡聲請人預納。 合計:122,455元
計算書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周江柳 1/3 40,818元 (計算式:122455×1/3=40818) 蘇梅玉 1/6 20,409元 (計算式:122455×1/6=20409)
TCDV-113-司家聲-51-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