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承上,請補正債務人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於公
所備查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254,032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月1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6845-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