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08號
原 告 蔡昀軒
被 告 陳暐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
3年度簡字第799、997號,下稱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
13年度附民字第360、617號,下稱附民),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420元,及自113年6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陳暐智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29日前某日,以In
stagram暱稱「car____beabea」對原告蔡昀軒佯稱:因有業績壓
力,希請協助申購手機,且申購後可免費取消,並將補貼3,000
元之紅包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9日19時30分許,
在「海均通訊行」(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簽訂「分唄客戶
切結書」,約定以57,420元之代價,向該通訊行購買iPhone 14
Promax 256G手機1支,並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統一超商麟洛門
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0號),將上開手機交予被告,惟
被告旋即將上開手機轉售等情,有卷存刑案判決書可稽(見本院
卷第9-18頁),並經本院調取刑案電子卷宗,核閱無訛,應可信
為實在。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7,42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5日起(
按起刑事附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6月24日送達被告,有附民卷
存第11頁之送達證書可參)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係原告於刑
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無徵收裁判費,且本件於審理過程,並無支付其他費用,是本
件無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PTEV-113-屏小-608-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