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32號
原 告 郭雅慧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李詩涵律師
被 告 李亞柔(即李星禹之繼承人)
李國丘(即李星禹之繼承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芷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763,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
6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簡-3032-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