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居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
於111年11月1日簽發面額3,0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8月1
1日之本票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共積欠3
,048,658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另本院
於113年11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 1586.45 10000分之142 002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1 68.88 10000分之126 003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2 139.45 10000分之7 004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3 50.71 10000分之20 005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4 83.22 10000分之12 006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5 39.07 10000分之26 007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6 41.40 10000分之114 008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7 166.41 10000分之6 009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8 34.41 10000分之30 010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9 54.89 10000分之19 011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10 58.29 10000分之18 012 嘉義市 湖子內 興安 379-11 89.09 10000分之12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 合 主要 建築 材料 及 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三 層 號 號 計 001 442 嘉義市○○○街000號三樓之一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 辦公室、鋼筋混凝土構造、9層 58.63 58.63 陽台 10.3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 湖子內段興安小段419建號、面積2,02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4 (含停車位編號26、權利範圍10000分之3); 湖子內段興安小段463建號、面積421.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2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CYDV-113-司拍-122-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