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卓王寶桂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
被 告 卓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45,905元
(詳見附表);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聲明第3項不
併徵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桃園市新屋區新州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1131地號 10,683.11 3,203元 200/1600 4,277,250元 2 1144地號 660 3,414元 200/1600 281,655元 3 1161地號 3,321.29 3,100元 200/1600 1,287,000元 總計 5,845,905元
TYDV-113-補-1427-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