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林張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張錫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早年與
聲請人配偶共同經營小吃攤生意,嗣配偶罹癌,生意無法繼
續,尚須負擔醫療費用,加上有4名子女尚在就學,聲請人
只能利用信用卡及現金卡支付款項及預借現金,並繳納最低
應繳金額,以維持生活所需,導致以債養債越欠越多。聲請
人目前每月僅領國民年金新臺幣(下同)5,299元,尚不足
支付房屋及生活費用,再由聲請人子女支應。又聲請人年事
已高,有債務問題致無公司願意錄用,故聲請人無法順利找
到工作。是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112年9月26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最大金
融機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
行)未於調解期日出席,故兩造間調解不成立等情,有遠東
銀行民事陳報狀、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52號調解程序
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前開案號調解卷【下稱調解卷
】第217頁、第209頁、第221頁)為證。又本件聲請人所積
欠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更生
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名下有新北市中和區房屋1棟,業經債權人聲請拍賣、
存款485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5日113板金
職九字第72號函、拍賣公告、郵局存簿封面暨內頁等件影本
(見本院卷第49頁、第119至123頁、第101至105頁、第67至
69頁)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陳報其因其身體狀況及年齡高之
關係故,找不到工作,僅依賴每月5,299元之補助金過活,
並靠子女幫忙支應生活所需,業據聲請人提出111年度、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存簿封面暨內頁影
本(見調解卷第47頁、第55頁、本院卷第67至69頁)為證,
應堪信實。
㈢再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部分為:租金12,000元、水費1
05元、電費265元、電信費299元、加油費用480元、醫療費3
30元、膳食9,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其中租
金、水費、電費、電信費、加油費用、醫療費部分,業據聲
請人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水費通知單、繳費明細、台灣電
力公司繳費憑證、電信費帳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看診證明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71至89頁、第91頁
、第93頁、第95頁、第97頁、第99頁)為證,應堪可採;又
就膳食部分,雖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惟本院衡以
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其所提列之數額,尚屬合理,應為
可採。依此,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應為22,479元(計算
式:12,000元+105元+265元+299元+480元+330元+9,000元=2
2,479元)。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為5,299元,扣除其每月
必要生活支出22,479元,已無餘額,顯難再負擔任何還款方
案,自堪認其確已難以清償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無
訛。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經核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
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所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
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PCDV-113-消債更-189-2025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