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李建憲
李建德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佩妤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1,942元
,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SJEV-114-重補-255-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