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RANDON ONG SING HENG
住00-0-0 PUNCAK ERSKINE, JALAN FETTES 00000 P.PINANG GEORGE TOWN BRANDON ONG SING HENG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正本製作日期所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12
月29日」部分,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正本製作日期之記載,有如主
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
明,原判決正本之製作日期,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KLDM-113-金訴-552-2024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