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詩寓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02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157
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詩寓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1年1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MUSE」夜店
內,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真實身分不詳之男子購得
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後非法持有。嗣員警於11
2年9月12日在屏東縣○○鄉○○路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並於113年1月2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113年1月25日屏檢錦盈113偵602字第1139004171號函上
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嗣被告於113年
9月2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查(見本院
卷第105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另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
文。查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雖因被告死亡而應為
不受理之諭知,惟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
有之物(見偵卷第8頁),且經檢驗含有如附表編號3、4「
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並已載明於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內,又據檢察官聲請本院沒收銷燬(見起
訴書第1至2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
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
、容器等物,與扣案毒品有不可或難以析離之關係,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其餘物品未載明
於起訴書中,且依卷內證據難認與本案相關,或有另行構成
犯罪,自不能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第310條之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目錄表卷頁 1 K他命 (標示毛重:2.07公克) 1包 【鑑定報告】 112年10月11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43、47頁) 【報告編號】3922D029 【鑑定結果】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1.8789公克,驗後餘重1.87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12年9月1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7至18頁) 2 K他命 (標示毛重:0.56公克) 1包 【鑑定報告】 112年10月11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44、48頁) 【報告編號】3922D030 【鑑定結果】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0.3965公克,驗後餘重0.389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 大麻煙草 (標示毛重:2.04公克) 1包 【鑑定報告】 112年10月11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45、49頁) 【報告編號】3922D031 【鑑定結果】 菸草,驗前淨重0.7768公克,驗後餘重0.7256公克,檢出主要成分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大麻素(cannabidiol、cannabigerol、cannabinol)等成分。 4 大麻煙油 1瓶 【鑑定報告】 112年10月11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46、50頁) 【報告編號】3922D032 【鑑定結果】 菸油,含瓶重量38.40公克,檢出主要成分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大麻素(cannabidiol、cannabicitran、cannabinol)等成分。 5 Iphone手機 1臺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6 Iphone手機 1臺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7 K他命殘渣袋 1包 未檢驗,依現存卷內資料難認為第三級毒品。 8 Iphone手機 1臺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號 9 閥門遙控器 2個 10 假車牌 2面 11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 1臺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55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6號卷
PTDM-113-易-626-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