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曜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廷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
被 告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江盛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47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3,0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SCDV-114-補-264-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