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36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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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王采汝
債 務 人 林惠嬌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號 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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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
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
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在臺中市大里區,非在本院轄
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
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PCDV-114-司執-27366-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