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卓晏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
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
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三十條之一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保慎已死亡,其繼承人已向
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
人,為瞭解繼承情形,而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45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台新YouBe申請書
等件,惟未提出被繼承人陳保慎之除戶謄本。故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4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在
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
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ILDV-113-司家聲-133-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