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陳正倫
廖凱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道南、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對於非財產
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分別明文規定。查原告訴之聲明㈠
、㈡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正倫、廖凱悅各25萬元,及自被
告收受起訴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
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價額,故訴之聲明㈠、㈡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㈢原告請求被
告朱道南應將判決書全文於其個人Facebook頁面(名稱:朱道南
Tao-Nan Chu)中公開刊登1日(自公開刊登後起算24小時)。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8,4
00元(計算式:5,400+3,000=8,4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400
元,尚須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SLDV-113-補-1612-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