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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陳重元 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5人×10份×51元=7,65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㈠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4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㈡請補正聲請人主張負欠民間債權人梁萬璋代書、蔡樂裕、阿 龍中信、羅俊傑、江俊龍、張榮順、財富顧問-江專員、富 鑫、李峰富、許文添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 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務必提出臺南市○○段○○段00地號、12之1地號土地、東區光華 段1337地號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 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 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 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尤其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戶)含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 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 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 「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 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於111年有財產交易所得75,432元,請詳細說明該財產 交易之交易對象及內容,並提出該財產交易之契約文件、取 得交易價款之匯款憑據明細等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於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履保價金信託專戶或其他 專戶內帳款是否已結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8月至113年8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13 年8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任職美商德盟全球凱展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一零四資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或其他工作單位之每月薪 資明細、薪資單、薪資條(含本薪/底薪/本俸、獎金、加給 、津貼、扣項《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實發薪資等各項目及 金額),或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以及各該薪 資轉帳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 易明細。    ★請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從自然眼鏡行處收受之每月 租賃租金或權利金收入明細。  ★請務必提出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後從事兼職 工作之每月薪資明細、薪資單、薪資條(含本薪/底薪/本俸 、獎金、加給、津貼、扣項《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實發薪 資等各項目及金額),或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 ,以及各該薪資轉帳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 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8月至113年8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13 年8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㈡應詳列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 、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 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就下列聲請人已列舉之支出項 目,及其他支出項目,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 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 其他人分擔各項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 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  ⒈房租: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有無居住戶籍地,抑 或另租屋居住、戶籍地現由何人居住,並提出證明資料;請 提出近2年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並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 擔金額。  ⒉水電瓦斯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水電瓦斯費用單據,並說明有 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  ⒊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近2年每月交通 費單據。  ⒋門號電信費:請提出附有申登人姓名之近2年每期電信費帳單 。  ⒌日常用品費用: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式,並提出近2年內各 期消費單據。  ⒍餐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及其計算式。  ⒎醫療費用:請提出近2年醫療費用單據。  ⒏勞建保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勞健保費單據,並說明上述薪資 收入有無扣除勞健保費。  ⒐營養品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式,並說明必要性,且提 出近2年內消費單據。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2025-01-07

PCDV-113-消債更-765-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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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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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賴飛昇(原名賴飛升) 代 理 人 林冠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債權人3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人 ×10份×51元=2,04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 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3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餅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㈢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 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 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 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7月至113年7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13 年7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務必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任職鈜旭有限公司、台 灣愛捷是股份有限公司、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或其他工 作單位之每月薪資明細、薪資單、薪資條(含本薪/底薪/本 俸、獎金、加給、津貼、扣項《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實發 薪資等各項目及金額),或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 明,以及各該薪資轉帳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 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請務必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擔任Uber外送員之每月 薪酬收入明細,以及各該薪酬入帳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 歷史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7月至113年7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13 年7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㈡應詳列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 、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 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就下列聲請人已列舉之支出項 目,及其他支出項目,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 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 其他人分擔各項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 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  ⒈伙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式。  ⒉房租:請提出最新且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狀檢附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部分內文條款有缺漏)及近2年每期房租繳 納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 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  ⒊水電瓦斯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水電瓦斯費單據。  ⒋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近2年每月交通 費單據。  ⒌電話費:請提出附有申登人姓名之近2年每期電話費帳單。  ⒍勞健保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勞健保費單據,並說明上述薪資 收入有無扣除勞健保費。  ⒎醫療費用:請提出近2年醫療費用單據。  ⒏日用品費用: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式,並提出近2年消費單 據。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請說明聲請人父親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並說明有無其他應負 扶養聲請人父親義務之人暨其姓名與人數,以及該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如何分擔及分擔比例 何分擔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且確認聲請人每月就此 實際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再為陳報。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2025-01-07

PCDV-113-消債更-723-202501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35號 原 告 蔡元傑 被 告 周凱倫 簡辭修 盧詠麟 柯佑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按候補法官於無法獨任審判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嗣由得獨 任審判之法官接辦,若接手之得獨任審判之承辦法官所屬合議庭 認非重大案件或無合議之必要,得由合議庭簽請院長同意,改分 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 定。查本件原為候補法官所承辦之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 本法官接辦,並經本接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 議審判之必要,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本接辦法官改行獨任審 判,是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14時3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2025-01-07

PCDV-112-訴-2735-20250107-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劉孟欣 代 理 人 李惠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9人×10份×51元=4,59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8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 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 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8月至113年8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13 年8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任職羽毅工程行、日健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霸王川菜餐廳股 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工作單位之每月薪資明細、薪資單、薪資 條(含本薪/底薪/本俸、獎金、加給、津貼、扣項《含法院 強制執行扣薪》、實發薪資等各項目及金額),或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以及各該薪資轉帳帳戶自111年1 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8月起至113年8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 13年8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及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美月必 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即說明其必要性,請 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 出「最新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 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幾費證明、轉帳存 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 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依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約791,000元,小於聲請人陳報 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651,000元及扶養費213,000元,請 釋明支出超過收入部分,如何支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⒈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並說明有無其他應負 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暨其姓名與人數,以及該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如何分擔及分擔比例 何分擔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且確認聲請人每月就此 實際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再為陳報。  ⒉請提出聲請人母親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 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 細及證明文件。  ⒊請聲請人母親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 人本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 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 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 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 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⒋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持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股數及其現 有市值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聲請人陳報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278號強 制執行案件繫屬在案,請說明目前迄今執行情形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1-07

PCDV-113-消債更-789-202501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NGUYEN HOANG PHUQUI(中文姓名:阮黃富貴) NGUYEN HOANG KHANH(中文姓名:阮黃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蕭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7 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NGUYEN HOANG PHUQUI(中文姓名:阮黃富貴) 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NGUYEN HOANG KHANH(中文姓名:阮黃慶)新臺 幣4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7,由原告NGUYEN HOANG PHUQUI( 中文姓名:阮黃富貴)負擔10分之6,餘由原告NGUYEN HOANG KH ANH(中文姓名:阮黃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NGUYEN HOANG PHUQUI(中文姓名:阮黃富貴)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告NGUYEN HOANG KHANH(中文姓名:阮黃慶)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 律無規定者,依法理。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 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NGUYEN HOANG PHUQUI(中文姓名:阮黃富貴, 下稱阮黃富貴)、原告NGUYEN HOANG KHANH(中文姓名:阮 黃慶,下稱阮黃慶)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阮黃富貴、阮黃慶均為越南籍,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 可查(見限閱卷),本件有涉外因素,為涉外事件,而原告 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我國新北市土城區,則本件準據法自 應適用我國法律。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認其配偶與阮黃富貴曖昧,乃要求訴外人 范玉鳳聯絡阮黃富貴及其兄阮黃慶於民國111年5月9日至范 玉鳳家中與被告會面處理此事,當日阮黃富貴、阮黃慶至范 玉鳳家中與被告會面後,被告又要求范玉鳳偕同阮黃富貴、 阮黃慶至被告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卡爾汽 車音響店,俟范玉鳳偕同阮黃富貴、阮黃慶於同日晚間抵赴 上址店內後,被告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 共同基於傷害及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意思聯絡,由被告 先降下該店鐵捲門,不讓阮黃富貴、阮黃慶離去,被告與前 開不詳男子再徒手毆打阮黃富貴,致阮黃富貴受有頭部其他 部位鈍傷、未明示側性前胸壁鈍傷、右側手肘挫傷等傷害( 下稱系爭傷害),被告復向阮黃富貴恫以:如再與我老婆聯 絡,就會找人將你載到山上打等語,令阮黃富貴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強制阮黃富貴道歉,且迫使阮黃富貴、 阮黃慶允諾會交出護照以利被告對其等提告後,方同意阮黃 富貴、阮黃慶離去,而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剝奪阮黃富 貴、阮黃慶之行動自由,致阮黃富貴、阮黃慶精神上受有相 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阮黃富貴、阮黃慶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 、2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阮黃富貴、阮黃慶各50 萬元、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傷害、強制及剝奪行動自由之行為,阮黃 富貴系爭傷害,係事發時阮黃慶護著阮黃富貴所致,事發時 其他在場人僅為出面勸架之客人,非係共同侵權行為人,本 件情節均係阮黃富貴、阮黃慶所編造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有傷害阮黃富貴身體及剝奪阮黃富貴、阮黃慶行動自由 之侵權行為:  ⒈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故意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等侵權行為原因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 160號刑事判決被告對阮黃富貴犯傷害罪及對阮黃富貴、阮 黃慶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從一重論處傷害罪刑確定,有 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刑事案件卷宗審閱無訛,而原 告既聲明引用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刑事訴訟證據,本院 自得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引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判決基 礎,先予指明。  ⒉范玉鳳應被告要求聯絡阮黃富貴、阮黃慶於111年5月9日至范 玉鳳家中與被告會面後,又依被告要求由范玉鳳偕同阮黃富 貴、阮黃慶抵赴上址店內後,被告就其指控阮黃富貴與其妻 曖昧一事與阮黃富貴理論,而在氣憤之下與阮黃富貴起肢體 衝突,又阮黃富貴於事發後至仁愛醫院驗傷,經診斷受有系 爭傷害等事實,此經阮黃富貴、阮黃慶、被告、證人范玉鳳 於刑事訴訟中陳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 字第9198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6頁至第39頁、第60頁至第 61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86頁至第87頁、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160號卷【下稱刑事一審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73頁 至第104頁、第109頁),並有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阮黃富 貴傷勢照片可考(見他字卷第28頁至第31頁),且為兩造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⒊依阮黃富貴於刑事訴訟中陳稱:當日我與阮黃慶至范玉鳳家 中與被告見面後,被告又要求我與阮黃慶去上址店內,我原 本不願去,但被告恐嚇說若我與阮黃慶不去,就會帶人將我 與阮黃慶抓過去,我與阮黃慶才不得不去,我、阮黃慶及范 玉鳳抵達上址店內後,該店鐵捲門即降下,使我與阮黃慶不 能自由離開,不久被告就打我臉部,其他在場人也打我,我 因此跌倒在地,致我受有系爭傷害,我被其他在場人毆打時 ,被告未予制止,被告復透過范玉鳳翻譯對我說如我再與他 老婆聯絡,就會找人將我載到山上打,令我心生畏懼,並要 求我道歉且必須交出護照給他讓他提告,最後才讓我與阮黃 慶離開等語(見他字卷第38頁至第39頁、刑事一審卷第72頁 至第81頁);阮黃慶於刑事訴訟中陳述:當日我與阮黃富貴 到范玉鳳家中與被告見面後,被告又要求我與阮黃富貴去上 址店內,我原本不願去,但被告表示一定要去不能不去,否 則會將我與阮黃富貴拉過去,我與阮黃富貴才不得不去,范 玉鳳陪同我與阮黃富貴抵達上址店內後,該店鐵捲門即降下 ,被告就打阮黃富貴臉部,其他在場人也打阮黃富貴,致阮 黃富貴跌倒在地,阮黃富貴被其他在場人毆打時,被告未加 以勸阻,被告復透過范玉鳳翻譯對阮黃富貴說如阮黃富貴再 與他老婆聯絡,就會找人將阮黃富貴載到山上打,並強迫阮 黃富貴道歉,且要求我與阮黃富貴交出護照給他讓他提告, 不然就不讓我與阮黃富貴離開等情(見他字卷第72頁至第73 頁、刑事一審卷第83頁至第91頁);核與證人范玉鳳於刑事 訴訟中具結證陳:當日我陪同阮黃富貴、阮富慶抵達上址店 內後,該店鐵捲門即降下,阮黃富貴就被在場人毆打,被告 未有阻止,被告復表示如阮黃富貴再與他老婆聯絡,就要找 人打阮黃富貴,且指示我這樣翻譯給阮黃富貴聽,還強逼阮 黃富貴道歉,並要求阮黃富貴、阮黃慶交出護照給他,我一 直幫阮黃富貴、阮黃慶向被告求情,若無我向被告求情,阮 黃富貴、阮富慶應無法離開等節大致相符(見他字卷第86頁 至第87頁、刑事一審卷第92頁至第104頁);被告於刑事訴 訟中亦自承:當日范玉鳳偕同阮黃富貴、阮黃慶至上址店內 後,我即將該店鐵捲門降下,我在憤怒下推阮黃富貴一把, 使阮黃富貴倒在地上,並警告阮黃富貴如繼續與我老婆聯絡 ,我一定會修理他,且要求阮黃富貴、阮黃慶交出護照給我 ,供我對他們提告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33頁);復由事發 時范玉鳳一再請求被告不要打阮黃富貴、不要再打阮黃富貴 之情,此經被告、范玉鳳於刑事訴訟中陳述明確(見他字卷 第86頁反面、刑事一審卷第33頁、第101頁、第102頁),若 非事發時阮黃富貴確有遭被告等在場人毆打,且阮黃富貴被 毆打乃係出自被告授意,范玉鳳自無向被告懇求不要再打阮 黃富貴之理,足認被告於前開時、地有以將該店鐵捲門降下 之方式,不讓阮黃富貴、阮黃慶離去,過程中被告並與其他 在場人共同毆打阮黃富貴,致阮黃富貴跌倒在地,復對阮黃 富貴恫嚇稱「如再與我老婆聯絡,就會找人將你載到山上打 」,令阮黃富貴心生畏怖,又強制阮黃富貴道歉,且要求阮 黃富貴、阮富慶交出護照供之提告等事實甚明。  ⒋阮黃富貴於事發後至仁愛醫院驗傷,經診斷受有系爭傷害, 業如前述,酌以阮黃富貴受外力毆擊而跌倒在地之過程,與 系爭傷害傷勢情狀與部位相吻合,足見阮黃富貴所受系爭傷 害係因被告與其他在場人共同毆打之加害行為所致,二者間 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⒌綜上,被告有共同傷害阮黃富貴身體及剝奪阮黃富貴、阮黃 慶行動自由之共同侵權行為,洵堪認定,被告抗辯,殊非可 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既經認定有前述共同傷害阮黃富貴及剝奪阮黃富貴、 阮黃慶行動自由之共同侵權行為,不法侵害阮黃富貴之身體 ,並不法侵害阮黃富貴、阮黃慶之自由,則阮黃富貴、阮黃 慶依上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此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洵屬 有據。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 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 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本院審酌阮黃富貴因本件侵權行為致受有系爭傷 害,以及被告以前述方式剝奪阮黃富貴、阮黃慶之行動自由 ,不法侵害阮黃富貴、阮黃慶之自由,足認阮黃富貴、阮黃 慶因此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參酌阮黃富貴、阮黃慶為外 籍勞工,自陳學歷高中畢業,每月收入約4萬元,被告學歷 高職畢業(見限閱卷個人戶籍資料),經營汽車音響店,從 事汽車音響改裝,自陳每月收入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及 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財產所得詳細資料(見限閱卷, 因涉及隱私及個人資料,不予揭露),茲斟酌兩造身分、地 位、資力、經濟狀況、被告加害方式、情節及程度、剝奪行 動自由之情狀及期間、阮黃富貴受傷情形程度、對原告所造 成之損害、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阮黃富 貴、阮黃慶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以8萬元、4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能准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所明定。本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未約定 利率,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3年6月1日起(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73號卷第13頁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阮黃富貴、阮黃慶各8萬元、4萬元, 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就原告勝訴部 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2025-01-07

PCDV-113-訴-1651-20250107-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葉彥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0份×51元=3,5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6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  ㈠當時前置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申請書等資料)及清償還 款方案(含債權金額、期數、利率、每期清償還款金額,以 及無擔保債務協商申請書、申請人財務資料表、前置協商機 制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或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或有擔保債權還款計畫等,但不以此為限 )。  ㈡聲請人依前述方案已清償金額、期數、總清償金額,並提出 歷史清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轉帳匯款 證明等)。  ㈢聲請人當時申請前置協商檢附之財務資料(含當時收入、支 出、財產、任職單位、每月薪資及其證明資料),以及其他 可資證明聲請人申請前置協商時收入、支出、財產、任職單 位、每月薪資等財務狀況證明資料。  ㈣聲請人何時未依約清償還款?何時毀諾?  ㈤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有何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含可資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支出、財 產、任職單位、每月薪資等財務狀況證明資料。 五、請補正聲明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請務必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新竹 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 報就前揭公同共有土地聲請人、聲請人母親各自之潛在應有 部分比例。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車執照。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 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 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⒊請提出聲請人持有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股數及其現 有市值等相關證明文件。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12月起至113年12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 自113年12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迄至本裁定送達之後從事美髮業或 任職其他工作單位之每月薪資明細、薪資單、薪資條(含本 薪/底薪/本俸、獎金、加給、津貼、扣項《含法院強制執行 扣薪》、實發薪資等各項目及金額),或薪資袋或雇主出具 之在職薪資證明,以及各該薪資轉帳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 之歷史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12月至113年12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 13年12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㈡應詳列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 、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 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就下列聲請人已列舉之支出項 目,及其他支出項目,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 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 其他人分擔各項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 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  ⒈房租: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有無居住戶籍地,抑 或另租屋居住、戶籍地現由何人居住,並提出證明資料;請 提出近2年及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並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 分擔金額。  ⒉膳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式。  ⒊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提出近2年每月交通費 單據。  ⒋門號電信費:請提出附有帳單申登人姓名之近2年每期電信費 帳單。  ⒌日常雜支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式,並提出近2年內之消 費單據。  ⒍水電瓦斯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水電瓦斯費用單據,並說明有 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    ★依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收入約33,800元,扣除聲請 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約29,700元及每月扶養費約1 4,000元後已無餘額,請釋明支出超過收入部分,如何支應 ?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並說明有無其他應負 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暨其姓名與人數,以及該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如何分擔及分擔比例 何分擔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且確認聲請人每月就此 實際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再為陳報。  ★請說明聲請人母親名下新北市三芝區房地是否為聲請人母親 實際居住處所?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2025-01-07

PCDV-113-消債更-795-202501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印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4號 原 告 陵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被 告 吳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登記印鑑,屬財產權訴訟, 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返還該印鑑所受之利益定之, 惟該利益客觀上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以其他受益情形核定,應認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2025-01-06

PCDV-113-補-2564-202501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0號 原 告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天保 被 告 廷宜廣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69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2025-01-06

PCDV-113-補-2540-20250106-1

小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姚亞洲 被 上訴 人 何秀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1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9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揭 規定對於小額訴訟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11 3年度板小字第984號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於113年5月21日 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1 3頁),是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13年6月 12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6月16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 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2024-12-31

PCDV-113-小上-179-20241231-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俞均 代 理 人 王喬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 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於協 商或調解成立後,須舉證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協商或調解方案有困難,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且依消債條 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連續3個月低於協商或調解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實,致履行有困難。而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項但書規定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之情形,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 時存在(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號、第24號、第26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參照)。且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 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 償債務,始得謂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能清償。另聲請更生或清 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債 條例第8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權銀行於民國107年12月成 立前置調解後毀諾,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前於107年12月27日債權銀行成立前置調解,協商方案 為自108年1月10日起分180期、利率3.88%、每期每月清償8, 121元,聲請人清償29期共131,185元後未再依約清償,此據 最大債權銀行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41頁),並有本院10 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4號調解筆錄、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 保債務還款分配表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7頁至第51頁)。是 聲請人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而後毀諾,則本件更生聲 請可否准許,所應審究者為聲請人毀諾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及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㈡聲請人113年1月至113年8月屈臣氏薪資所得共53,925元,有 薪資發放明細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9頁),同期間好樂迪薪 資所得共385,827元,有薪資總表可按(見本院卷二第33頁 、第35頁),足認聲請人現況每月可處分所得54,969元【計 算式:(53,925元+385,827元)÷8】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 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為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 所明定,則聲請人表明其現況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依 113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19,680元認定之, 洵屬可採。又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1 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 例認定之,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所明定。受扶養權利 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 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規定 甚明。查聲請人父、母各46年7月、00年0月生,住於嘉義縣 ,有全戶戶籍資料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07頁、第409頁), 又聲請人父親名下無財產,110年至112年均無所得(見本院 卷二第415頁至第425頁稅務財產所得資料),並領有極重度 身心障礙證明(見本院卷一第65頁),聲請人母親現63歲, 距法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2年,其名下除104年出廠之 汽車1輛及現值1,680元之股權投資外,別無其他財產,110 年至112年則有嘉義縣私立長松護理之家兼職所得各41,220 元、49,500元、76,320元(見本院卷一第435頁至第445頁稅 務財產所得資料),依聲請人父母親之收入、財產狀況,應 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當屬受扶養權利人,而聲請人 父親於113年間每月領有老年年金2,829元(見本院卷二第59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0月1日保職補字第11310118050 號函暨所附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申領資料查詢表),及每月領 有身障全日型住宿式照顧津貼18,785元(見本院卷二第63頁 嘉義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聲請人 母親則每月有兼職所得6,360元(見本院卷一第58頁),另 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兄妹2人,有親等關聯資 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11頁至第412頁、第429頁至第432頁 、第449頁至第451頁),則依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1.2倍即17,076元計算,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母親扶 養費3,572元【計算式:(17,076元-76,320元×1/12)÷3】 ,但已無應負擔之父親扶養費(計算式:2,829元+18,785元 -17,076元﹥0),聲請人逾此範圍之主張,尚無足採。  ㈣依聲請人現況之財產、信用、勞力、收支狀況等清償能力綜 合判斷,其現況每月可處分所得54,969元,扣除其個人每月 必要支出19,680元及應負擔之母親扶養費3,572元後,餘額3 1,717元,與其負欠債務總額11,021,902元相較,僅需2、3 年(計算式:1,021,902元÷31,717元÷12)即可清償完畢, 低於一般更生方案以6年72期作為更生重建之基準,堪認聲 請人於本院裁判時客觀上未處於欠缺有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 償債務之經濟狀態,不能排除未來有逐期清償債務之可能, 而難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存在,不符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8 月23日命聲請人到庭陳述在案,是本件更生聲請為無理由, 自應予駁回。 五、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2024-12-31

PCDV-113-消債更-68-202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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