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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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簡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405號 原 告 江達洋 被 告 李芮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受 被告侵害受騙之事實,業據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6號刑 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乙節,有本院上開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對原告主張之事 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 准許。 ㈢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事件,無須徵收裁判費。又本件為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7

TLEV-113-六簡-405-20250117-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給付會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蔡美心 被 告 林江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7

TLEV-113-六小-407-20250117-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李宗益 陳錫鎮 邱琪茹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邱詩晴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訴 邱榮德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訟代理人 被 告 邱暐智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83,99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秋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7

TLEV-113-六小-288-20250117-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欣諺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 地籍圖謄本。 二、依上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共有人姓名、統一編號向戶 政機關申請該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要完整記載,不可 省略) 三、依共有人之人數補正完整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7

TLEV-114-六簡調-28-20250117-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詹淑華 被 告 張志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7

TLEV-113-六小-405-20250117-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5,707元,及其中新台幣59,682元自民國 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7

TLEV-113-六小-411-20250117-1

六簡
斗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4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楊長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7,74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8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前於民國89年7月12日向美國運通銀行(更名為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申請循環現金貸款,適用特惠利率為11.88%, 自民國89年11月1日起,利率自動改為14.88%,若有2次以上 延滯繳款記錄,利率自動調整為16%計算,按日計息,直至 該貸款之本息全部付清為止,有申請書可稽。  ㈡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 ,案經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原告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通知被告後,幾經催討,均未付款, 爰依民法第474條、第47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美國運通循環現金貸款申請書、 客戶資料查詢、經濟部函暨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公告報紙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 訊,復未提出任何之書狀為任何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2,870元,應由被告負擔。又 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7

TLEV-113-六簡-414-20250117-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聖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以婷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6

TLEV-114-六小調-1-20250116-1

六簡
斗六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386號 原 告 盧盈辰 被 告 林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 下同)158,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中,變更請求14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起計算之利息,核屬 聲明之減縮行為,應屬合法。 三、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利息 約定為年息16%,迨至113年5月25日止,尚欠146,000元,屢 催未能還款等情,已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記錄截圖、王山銀 行匯款記錄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113年11月26日收受送 達),即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650元,應由被告負擔。又 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6

TLEV-113-六簡-386-20250116-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40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洪嘉徽 蕭權江 被 告 蔡阿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95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1-16

TLEV-113-六小-401-202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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