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85號
聲 請 人 陳以恩
陳言綺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廖湘玲
聲 請 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仲
聲 請 人 劉芮亘
法定代理人 廖心怡
聲 請 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邦偉
聲 請 人 吳致諺
吳宥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仁齊
被 繼承人 廖進財(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進財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死亡
,聲請人陳以恩、陳言綺、劉芮亘、吳致諺、吳宥萱為被繼
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陳文仲、劉邦偉為被繼承人之女婿,
現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
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7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陳以恩、陳言綺、劉芮亘、吳致諺、吳宥萱主張之上
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子輩廖心嫚迄今未
聲明拋棄繼承,此有卷附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親等關聯表
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足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
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是以,聲請人陳以恩、陳言綺
、劉芮亘、吳致諺、吳宥萱既為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一順序次
親等繼承人,依前揭規定,尚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無所謂
拋棄繼承可言。從而,聲請人陳以恩、陳言綺、劉芮亘、吳
致諺、吳宥萱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另聲請人陳文仲、劉邦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女廖湘玲、廖心
怡之配偶,此有卷附戶籍謄本為憑,足認聲請人陳文仲、劉
邦偉與被繼承人間僅為直系姻親關係,揆諸上揭規定,顯非
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是聲請人陳文仲、劉邦偉對於被繼
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所謂拋棄繼承可言,其向本院為拋棄
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自有未合,亦應予駁回。至同案聲請
人廖湘玲、廖心怡及廖雅婷拋棄繼承權部分,本院將另以函
文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繼-4085-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