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7號
原 告 周菀楹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
居高雄市○○區○○○村0巷000號
謝宗翰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
被 告 林阿海 住○○市○○區○○路000號16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67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CTDM-113-交簡附民-677-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