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及勸告履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000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子關係,兩造曾於本院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5號給付扶養費家事事件審理中和解成
立,由相對人同意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聲請人過世前,
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元予聲請人,然相對
人未依該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故聲請本件履行勸告,並
希望相對人將其接回同住照顧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
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
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五)有下列情
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
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
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
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
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
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
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家
親聲字第715號和解筆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
無誤,堪信為真。又本院依職權囑請家事調查官訪視兩造,
及傳喚相對人到庭說明未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之理由,相對人
均表示自己無能力負擔,目前也沒有規劃要付款等語,本院
審酌上情,認兩造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足認本件應有前開
司法院所訂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
項第6款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自應依上開
規定,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PCDV-113-家勸-10-20250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