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家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祥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捌月;犯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併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為基礎,本於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諸刑法第
42條第6項規定「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
算1日之額數」,明定易刑之標準,應由裁判之法院裁量並
於主文內諭知。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亦應
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基礎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
力之當然。
三、受刑人黃家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3、5至7、9
至16、18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4
、8、1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屬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至4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
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5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
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
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4年1月3日嘉
院弘刑禮114聲1字第1140000078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
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71至75頁),且受刑人亦於其所
簽署上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
刑」等語,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
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
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
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
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即以1,000元折算1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不
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件:受刑人黃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犯詐欺取財罪 搶奪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三款之情形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8日 108年5月08日 110年9月24至25日(聲請書誤載113/09/2 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78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02、14497號,109年度偵字第1836、618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12月1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1年5月18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7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8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至26日(聲請書誤載113/09/2 6)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7月21日 110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7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7日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