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被告涉嫌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8日
裁定羈押,並自113年6月18日、113年8月18日、113年10月1
8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
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
所為犯行,固於113年12月11日經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無期徒
刑,惟案件尚未確定、執行,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被告於
犯行後第一時間即選擇立即逃離案發現場,遑論現面臨此重
刑判決,自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再被告具幫派背景,出境管道非僅有循正規方式出境出海
一途,故縱以重保、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或以電子儀器監控
等方式,均不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是本件被告羈押之
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
文所示。至原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審酌本案審理進度,且相
關客觀事證均已存在於卷宗內,重要證人業詰問完畢,是認
對被告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TYDM-113-國審重訴-1-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