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良
鄭浩維
羅偉
彭志翔
方際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464、10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十四時三十分之宣示判決期
日,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14時30分宣判,茲因共同被告曾彥勳原訂審理期日即113
年10月31日因遇颱風假而無法進行,而須另訂期日調查證據
,審酌其餘共同被告之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且為使共同被告曾
彥勳於同日宣判,以節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CHDM-113-訴-610-20241101-1